房地产典当与银行房地产抵押的区别

房地产典当与银行房地产抵押,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以房地产为抵押的借贷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之间存在很多的差异。我们在选择通过何种方式借款时,需要首先了解二者之间的差异,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房地产典当

房地产典当

1、借贷额度不同:房产典当尚属于新型行业,典当行在提供房地产典当业务时不是全额放款的,贰拾针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按不同比例放款,一般放款比例控制在50%左右,这样当户负担较少,也有利于在典当期限内赎回典当的房地产。而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放款比例会比较高一些。
房地产典当

2、借贷期限不同:房地产典当是一种快速短期的借贷行为,手续齐全的房地产典当,当天就能放款,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房地产典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可以续当。而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手续烦琐,办理时间较长,抵押期限一般较长,短的也有一两年,长的可以二三十年,如房产按揭贷款。因此,对那些在短期内急需周转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房地产典当融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利息支付方式不同:银行房地产抵押,抵押人需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定期向银行缴纳利息。而房产典当,典当人向典当行缴纳的是综合服务费。其中包括:综合费,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六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如2008年12月23日调整后,人民币六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86%,折算为月利率为0.405%。如果一套房屋的当金为10万元,那么当户需每月向典当行交2700元的综合费和405元的利息。
汽车房产典当

4、借款用途要求不同:典当行可以询问当户申请当金的用途,在典当行认为当户利用当金无法再当期内收回投资的情况下,典当行可以拒绝向当户发放当金,但在典当行要求当户提供的资料中,当金用途材料不是必需的,也就是说,当户可以不提供这类材料,当户在申请当金时所说的当金用途很可能不是当金的实际用途,当金的使用不受限制,甚至当金会被当户用于法律禁止的用途,典当行业很难对当户的当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即使典当行了解到当户未按照提出申请时当金使用范围使用当金,由于没有关于当金使用的书面材料,在相关合同中也没有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典当行缺乏处理这种情况的依据,也缺乏处理这种情况的办法。而银行就不同,抵押人在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贷款用途说明材料。银行向抵押人发放贷款以后,抵押人只能将贷款用于申请贷款的用途范围内,银行会对抵押人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在抵押人没有按照贷款使用范围使用贷款,即抵押人贷款用途不当或挪作他用时,银行有权收回贷款并进行信贷制裁。因此房地产抵押大大限制了申请人资金使用方向的自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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