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房地产抵押有解释,套用到房地产典当上,则可以解释为:房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出典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他人承典人的行为。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设典时,承典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为上不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有权将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典权转让。设典时,一般应明确典期,出典人应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和相应利息从约定而赎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典当指承典人支付一定的典金,占有出典的房屋,并进行使用、收益,典期届满时,由出典人偿还典金赎回出典房屋的法律行为。
而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对房地产抵押的解释为: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上边的解释可以看出房地产典当和房产抵押的差异:
1、房地产典当只能为借款合同而担保,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则不限于此,它还可以为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担保。
比如甲乙两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出售价值100万元的货物,而甲方对乙方能否按时支付货款表示怀疑,这时甲方就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房地产作为抵押,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贷款,那么甲方就有权典当评估该房地产作为优先受偿。
2、房地产典当中的出典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替借款人担保而成为出典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房地产典当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典当转移房地产的占有权,而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房地产的占有权。
汽车典当
4、房地产典当不是抵押,而是质抵。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房地产仍然由抵押人来使用,房地产的使用权属于抵押人,而不属于抵押权人。而房产典当属于质抵,房地产在典当期间是要封存起来,并置于典当行的监管之下,意味着当户不能再使用已出典的房地产,这就需要当户另有住所。
现实中,典当行在提供房地产典当业务时,并不需要当户将用于典当的房地产移交给典当行,典当行业无权使用、出租该房地产,典当行业无权享有该房地产产生的收益,而仅仅是限制当户对该房地产的产权的转移,将其作为当户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地产仍然归当户所有。因此,典当行所提供的房地产典当业务,其实应该是房地产抵押借款业务,应该是房地产抵押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重新定义。因此,我们可以对房地产典当重新定义如下:
房地产典当是指当户以其合法的房地产向典当行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在不转移房地产占有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放弃转移房产的权利向典当行申请借款,期限届满偿还本息后将房地产赎回的法律行为。当户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理其典当的房地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和典当行都不得随意处理已被典当的房地产,典当行有权对用于典当的房地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