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奢侈品寄卖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近几年消费降级的大趋势下,二手奢侈品(以下简称“二奢”)行业逐渐兴起,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些税务问题。传统贸易模式下,通常由二奢企业先买断商品,再进行销售,赚取商品差价。但这一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二奢企业收购商品时,卖家往往为自然人,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要求其开具发票,这就导致二奢企业的货物销售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目前不少二奢企业采取“寄卖”模式,将“销售货物”转变为“销售服务”,仅对服务费收入(佣金/毛利部分)申报纳税。那这一操作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呢?

税务风险
以10000元买进奢侈品,12000元卖出为例,对贸易模式和寄卖进行图解。

►贸易模式

二手奢侈品寄卖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二手奢侈品寄卖

传统贸易模式下,二奢行业与电商行业的税务风险比较类似,均为无法取得上游开具的发票。『安心财税』往期的文章中也对此进行过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寄卖模式

寄卖模式下有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二奢企业与买家属于何种民事关系?对于买家来说,二奢企业属于中介方还是销货方?

以二奢平台只二为例,其《运营平台用户协议》第二条中有这么一段描述:

只二系二手闲置物寄卖平台,买家及卖家双方通过只二进行二手闲置物交易。具体而言,卖家通过只二销售卖家拥有所有权的二手闲置物,买家按照只二上显示的价格购买卖家提供的二手闲置物,并通过只二向卖家支付二手闲置物购入价。二手闲置物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分别为买家和卖家。

针对寄卖模式的涉税风险,只二至少做了以下三项安排:

1.明确只二仅为交易(中介)平台,商品售出前,所有权归卖家所有;

2.买家直接通过平台向卖家付款,款项在商品售出后进入卖家钱包,只二按一定比例提取佣金(一般会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进行分账处理,卖家收入不会进入只二银行账户);

3.明确买卖合同由买家和卖家签订,并且买家可以通过平台与卖家议价。

要做到以上这些安排,一方面需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另一方面也需要卖家对平台有一定信任基础(否则很难先交货后收款)。

而对于多数二奢企业,一般主要通过线下门店方式达成交易,在资金和合同关系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 资金方面:在缺乏信任基础的前提下,卖家很大概率会在寄存(交付)商品时,要求二奢企业立即向其支付款项,名义上可能为押金或者预付款等。商品出售时,买家将全部款项支付至二奢企业的银行账户中。

• 合同方面:在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无法直接取得联络(双方无法签订合同),而是由二奢企业与买家进行沟通并负责销售。从业务实质上来看,可能视为二奢企业与买家达成买卖合同。

这种情况下,除了二奢企业与卖家签订的合同以及二奢企业向卖家支付款项的名义会有所不同外,其他可能与传统贸易模式并无明显差别。

并且,由于卖家会先将商品交付二奢企业,再由二奢企业代为销售,在税务上可能会被认定为“代销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此时,二奢企业需要按照商品销售全额申报增值税,不得仅对佣金部分进行申报。

不过,受托代销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上并无视同销售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也仅需对佣金部分确认收入。因此理论上来说,即使无法取得卖家开具的发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实践中,即使按照视同销售货物对增值税进行处理,但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相差过大,也很有可能会触发税务预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奢企业如无法对寄卖(代销)模式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该业务模式也可能被推翻,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结语
税收政策相对于商业发展具有滞后性,从而导致一些行业天然存在涉税风险。想要降低税务风险,不仅仅只是名义上对业务模式进行改变,更需要对业务实质进行规划,同时做好相关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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