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抵押登记事项]机动车抵押登记的登记事项为:
(一)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或者临时住址;
(二)抵押金额和抵押起始日期、抵押终止日期;(三)国家规定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抵押登记的申请和办理]已办理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以下称抵押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时,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抵押信息,交抵押权人。
第二十四条 [禁止抵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权人提交的证明和材料不齐全或者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