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某客户按综合费率较高的动产质押方式到典当行融资为例。如贷款1000元,期限1个月,利率按5‰、月综合费率按上限42‰收取,在全额预扣综合费用的情况下,客户实际得到贷款为1000元-1000元×42‰=958元。1个月后,客户需要归还的贷款金额为1000元+1000元×5‰=1005元。假设客户融资的实际月息费率是i,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公式:958元×(1+i)=1005元。计算结果为i=49.06‰。
实际操作中,为什么典当行对绝大多数客户贷款的月息费率大大低于上面的计算结果呢?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因素限制了息费率的提高。
一是客户会尽可能缩短贷款期限,一般贷款期限为1个月。客户宁肯频繁续当、重新办理典当手续,以增加可支配资金、降低贷款的月息费率。
二是监管机关的制约。典当行因违规突破息费率上限发放贷款受到严厉处罚得不偿失。而典当业务不仅有上述综合费率上限较高的动产质押典当,还有许多综合费率上限相对较低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三是同业竞争及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事实上,不少典当业务只收取综合费用、不计利息,计息时一般也从便于计算、吸引客户考虑,只按5‰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