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1、当户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资料;2、典当行经初审同意当户借款申请的,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3、存款行对典当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开户证实书及其证明的存款属实的,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开具单位定期存单;4、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的内容真实的,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典当行;5、典当行取得单位定期存单后,与存款行出具的确认书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6、经审查通过后,签订典当合同等文件。完成手续后发放当金;7、典当期满后履行债务的,或者当户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典当行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典当行并由贷款行退还借款人。
申请资料:1、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包括当户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2、当户委托典当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当户为典当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协议书应说明委托典当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内容;3、当户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4、典当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典当的申请条件:1、是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合格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者;或是经国家制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2、已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财务制度健全,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贷款余额情况,能按期报送真实的财务资料,接受贷款行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恪守信誉,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4、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有效的贷款卡;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6、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需出具第三人同意质押证明书;7、典当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