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当:即当户与典当行签订《典当合同》,并就典当行为进行公证、登记、保险等手续,开具当票的过程。
典当行的《典当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房产典当的《房产抵押典当合同》,汽车典当的《汽车质押典当合同》,物资典当的《物资典当合同》和仓储合同,小额民品典当一般只开具当票无须签订典当合同,财产权利典当的《存单典当合同》等。
对于当金3万元以上或者典当行认为必要的典当,典当行就《典当合同》在典当行制定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相关费用由当户承担。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当户承担。抵押的房产必须到房管局登记备案,不然典当期内放低被典当行违规拍卖了,客户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要因为典当时间短就不去登记。
等于生产设备抵押典当、批量物资质押典当、原辅材料抵押典当、古玩质押典当等,典当行处于安全考虑,除要求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外,一般还会要求当户对当物进行保险,相关费用由当户承担。
当票,是指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七)当户须知。”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典当行业主管部门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1)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票”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监制。(2)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3)典当交易必须开具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