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 卖
【典卖】: 即出典人收取典金向承典人转移自己财产的行为。出典人在双方约定的典期内,不再享有该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典期届满,出典人返还典金,赎回原物。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卖。是“典买”的对称。
典 买
【典买】: 即承典人支付典金占有出典人财产的行为。承典人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典期内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典当届满,承典人返还财产,收回典金。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购买。是“典卖”的对称。
抽 当
【抽当】: 又称“抽赎”。指典当期限届满,当户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是通过偿还部分当金,相应赎回部分典当物品的方式,这种部分赎当的方式应注意两点:一是当户所质押当物必须是可分的或者是由几个当物组成的。二是典当行对剩下当物必须进行当物重估,并根据新的估价重新签订当票或典当合同。
顶 当
【顶当】: 又称抵当,指当户与典当行协商,用一种新当物替换出原来在押的旧当物的行为。俗称“当抵当”。若新当价值小于原当价值,由当户补足;若新当价值大于原当价值,则要典当行补差给当户。
发 当
【发当】: 旧时典当习语。指当铺向赎当人返还当物的行为。
死 当
【死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
赎 当
【 赎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内向典当行清偿当金本息换回原当物的行为。
收 当 人
【收当人】: 指以收当一定当物为条件并按相应估价进行放款的典当机构。它主要有如下一些称呼:
受质人,即接受押品的人,又称“收当人”,“受质人”。
承典人,即承受典当物品的人
质权人,即享有典当物品权利的人。
抵押权人,即享有抵押物品权利的人。
贷款人,即现代对发放资金以收取利息者的通称。
抵 押 物
【抵押物】: 即用做抵押的物品,一般指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当户,他项权利归典当行。
质 押 物
【质押物】: 即“质物”,一般指动产,其所有权归当户,占有权归典当行。
典 当 行
【典当行】: 这是指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的标的作担保而发放相应当金的人,也称收当人、承当人或质权人,俗称贷款人、当铺,典当行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当 品
【当品】: 即“押物”、“押货”、“押品”、“押头”,旧时对典当物品或抵押物品的通称。
续 当
【续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再次进行典当的行为。
收 当
【收当】: 这是指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向当户收取当物用于债权担保的行为。
交 当
【交当】: 这是指当户在典当过程中向典当行给付当物用于质押借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