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管理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21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东莞物资回收公司
第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应由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未经认定的不能享受免税照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申请认定时,应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表”,同时提供下列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申请免税报告
县市国税局(分局)应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填报的情况进行调查,认真核实有关资料,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报市局(税政一科)审批。
第四条
对经市局(税政一科)审批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未经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仍按原有规定使用其他普通发票。
第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购销售发票,必须提供发票购票员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等到管理科领取《普通发票领购簿》和《购票员资格证》,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时,还须提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表》。
第六条
销售发票实行限量发放。管理科应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核定其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票发售岗位按《普通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售发票,并严格实行验(缴)旧购新制度。
第七条
销售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填写:(一)销售发票开具的废旧物资品名必须与市局审批明确的品名相符,不得超越经营业务范围填开;(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发票顺序号码依序填开,逐栏逐项填写齐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三)整份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不得分开复写;(四)字迹清楚,无涂改现象;(五)票款相符,票面金额与应收金额相符。
第八条
销售发票仅限于领购销售发票的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销售对象原则上只限于本县市范围内,个别需跨县市范围开具销售发票,必须报县市国税局(分局)审批。
第九条
销售废旧物资开具销售发票,每笔业务货款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款项一律通过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结算,记帐时必须附有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或支付的原始凭证,否则,一律视为无货物交割的资金运动行为。
第十条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经市局(税政一科)审批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帐务,设置废旧物资经营台帐,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定期报送有关税务报表,接受税务检查。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东莞物资回收公司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废料,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同步进行,经年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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